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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12 13:1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 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 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简易计税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 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 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 资产。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 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 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 资产。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 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 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 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 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销售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根据《增值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 税。 三、简易计税放弃减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