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取消!净资产门槛提高至300亿元
券商中国·2025-09-05 16:14
核心政策修订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类型、标准、存放形式与金额等规定进行优化 并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1] - 修订背景包括原2015年办法已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 以及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协议 允许香港资银行、澳门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1] 存放银行准入标准调整 - 提高存放银行准入门槛 上年末净资产要求由200亿元提至300亿元 [1] - 风险指标由"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两项扩展为"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全套核心监管指标 [1] - 取消存放银行类型限制 以落实对外开放要求 [2] - 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2] 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与金额调整 - 在原有定期存款、大额协议存款基础上 将"大额存单"纳入存放形式 [2] - "大额协议存款"扩展至全部"协议存款" [2] -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由不低于1000万元提高至不低于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 [2] - 增加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 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2] 监管流程优化 - 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由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适当简化报告资料要求 [1][3] - 修订目的为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 优化报送方式 降低合规成本并提高监管质效 [3] - 明确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压实报告主体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