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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磅!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印发
证券时报·2025-09-05 13:42

核心政策修订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类型 标准 存放形式与金额等规定进行优化 [1] - 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适当简化报告资料要求 [1][3] - 原办法为2015年修订发布 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 [1] 存放银行准入标准变化 - 提高存放银行准入门槛 上年末净资产要求由200亿元提升至300亿元 [1] - 风险指标由"资本充足率 不良资产率"两项扩展为"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 流动性比例"等全套核心监管指标 [1] - 取消存放银行类型限制以落实对外开放要求 允许香港资银行 澳门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1][2] - 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2]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优化 - 存放形式在原有定期存款 大额协议存款基础上 新增"大额存单" [2] - "大额协议存款"扩展至全部"协议存款" [2] -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由不低于1000万元提高至不低于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 [2] - 增加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时 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2] 监管机制调整 - 资本保证金处置从事后备案制改为事后报告制 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 [3] - 明确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3] - 对未按规定报告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