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02 15:04

税收政策通知 - 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 - 将转让划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 -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3]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证券交易 - 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4] - 承接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专户管理公司 [4] 政策执行时间 -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予以退还 [5] 电子发票税务处理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并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1] -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需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