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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解读(上下篇)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02 14:27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4] - 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 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 税收抵免额度计算 -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比例一经选定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5][6]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10] - 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1000万美元利润 10月20日以汇率1:7.1再投资 税收抵免额度为710万元人民币 [11] 税收抵免额度调整 - 税务机关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时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包括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情况 [12] - 2025年10月A公司形成100万元税收抵免额度 2027年7月收回700万元投资 调减抵免额度70万元 调整后可抵免额度为30万元 [13] 可抵免应纳税额条件 -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 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14] - 2026年3月A公司形成100万元税收抵免额度 2027年甲公司支付6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产生60万元应纳税额 该款项符合可抵免条件 [14][15] 持有再投资时间计算 - 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开始计算 以收回投资款与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停止计算 [15][16] - 2025年10月再投资 2025年11月取得再投资情况表列明10月28日 2030年9月完成股权变更 持有时间共60个月符合5年要求 [17][18] 收回投资涉税处理 - 收回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缴税款及滞纳金 [21] - 2028年6月收回100万元投资时持有时间不满5年 需补缴10万元税款但可用税收抵免余额抵减 [24][26] - 2031年6月收回900万元投资时持有时间已满5年 需补缴90万元税款 用剩余20万元抵免额度抵减后实际缴纳70万元 [25][27] 收回投资顺序确认 - 收回投资按以下顺序确认: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符合条件未实际享受的投资 享受递延纳税但不符合抵免政策的投资 其他投资 [29][31] - 同一类型投资按投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认收回 [31] 部分处置多笔再投资税款计算 - 持有不满5年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时 除补缴递延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35][36] - 2028年7月收回1500万元投资 视为先处置2025年10月的1000万元投资再处置2028年1月的500万元投资 调减150万元抵免额度后实际缴税60万元 [43][44] 滞纳金计算 - 不符合条件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 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45] - 2026年7月2日抵减60万元税款 2027年1月收回投资需补缴10万元差额税款 自2026年7月2日起计算滞纳金 [47] 政策执行期限 - 税收抵免政策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余额为零 [48] - 2025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但形成的抵免额度仅可用于抵减政策发布后产生的应纳税额 [48][50]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中药材种植 林木培育种植 牲畜家禽饲养 林产品采集 农林牧渔服务业 远洋捕捞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6] -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8] 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优惠的情形 - 项目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免税或减半征税范围的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62] - 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销售的情况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65] -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