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财务造假,中介机构如何连带赔偿?法院详解
券商中国·2025-08-24 12:59
案件背景与判决结果 - 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司法机关通过分阶段认定责任体现过责相当、精准追责的司法导向 [2][9] - 某科技公司2013年12月13日在新三板挂牌 审计机构A出具2011年至2015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7年审计机构B发现内控重大缺陷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并终止挂牌 [4] - 投资者索赔185万元 2023年6月30日判决公司赔偿185万元 主办券商承担2.02万元连带责任 审计机构A承担24.25万元连带责任 [3][7] 司法认定与责任划分 - 做市交易模式适用推定信赖原则 投资者依赖做市商形成的市场价格决策 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6][9] - 主办券商分阶段担责 荐股挂牌阶段未勤勉尽责需承担责任 持续督导阶段无实质审查义务故一般不担责 [6][9] - 审计机构A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未对大额预付款保持职业怀疑 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 被判20%比例连带赔偿责任 [6][7] 行业影响与司法导向 - 区分勤勉尽责义务性质 考量监管规则与行业惯例 通过对比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认定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9] - 综合考量造假隐蔽性 区分中介机构参与阶段和程度 体现精准追责导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