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正式启动
证券时报·2025-08-07 04:39
第十一批药品集采报量政策要点 核心规则优化 - 医疗机构可按通用名或具体厂牌报量 支持认可度高的企业参与[1] - 报量基准要求不低于2023-2024年度平均使用量的80% 特殊情况下可书面说明调整[1] - 基本药物规格未过评时可自行确定折算比例 儿童适宜品规未过评可单独报量[1] 厂牌选择机制 - 报量厂牌范围限定为已提交资料并通过审核的企业 均为参比制剂或过评药品[3] - 医疗机构可混合采用品种/厂牌报量模式 选择厂牌数量不受限 但需考虑"一品两规"政策[4] - 报量厂牌若未中选 其报量将由省份主供企业承接[4] 报量计算标准 - 系统自动按有效含量折算最小规格量 示例显示20mg规格可折算为2倍10mg规格[5] - 历史采购量计算包含过评/未过评所有品规 需统一折算后验证80%达标线[5] - 限适应症等特殊情况允许突破80%下限 需附加说明材料[6] 特殊品类处理 - 基本药物规格执行"标注+灵活折算"机制 中选后不强制替代[7] - 儿童适宜品规单独设置报量通道 研究调整小规格药品价格折算规则[8] - 2个品种虽仅6家企业报名 仍按原计划纳入集采 企业门槛指上市许可持有人数量[9] 执行与扩展 - 协议量通常为报量的60%-80% 完成协议量后仍可继续采购中选产品[10] - 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参与报量 配套"集采便民"标识等激励措施[12] - 新用户需通过地方医保部门申请报量账号 老用户可申请密码重置[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