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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31 00:46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 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和身份信息报告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2]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2] 新设立纳税人信用评价机制 - 2024年新设立纳税人需等待2025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后才可能获得更高信用级别[3] -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复评[3] - 税务机关在申请次月依据近12个月纳税信用状况确定信用级别[3] 复评申请规则 - 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时可同时对有异议的相关指标发起复评[5] - 新设立纳税人复评不可与其他复评原因同时发起申请[5] - 对当前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应先对相关指标发起复评再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5] 复评工作时限 - 主管税务机关需在新设立纳税人复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6] - 距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可在纳入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