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6名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梧桐树下V·2025-06-04 09:49
案件背景 - 斯曼特公司因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近500万美元注册资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10] - 破产管理人起诉6名董事要求对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 - 一审二审驳回诉讼请求 再审改判6名董事承担连带责任[11] 争议焦点 - 董事是否应对股东出资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5] - 催缴出资是否属于董事勤勉义务范围[13] - 董事责任是否应与股东责任等同[16] 判决演变 - 2019年再审判决:6名董事对500万美元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3] - 2025年改判:3名第一届董事按1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免责[6][18] - 改判依据:董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不应等同股东责任[4][16] 法律适用 - 新公司法第51条明确董事核查催缴出资义务[14][22] - 连带责任需法定或约定 不应扩张解释[16] -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非连带责任[24] 行业影响 - 明确董事勤勉义务边界 避免"连坐式"追责[25] -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董事履职积极性[19] - 体现司法对公司法统一实施的保障作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