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 政策执行要点 -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 -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 [7]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8] - 购进时点确认方式: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9] - 扣除时间点规定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10] -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12] -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13]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发票、到货时间说明、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13] 申报操作示例 - 示例公司(A公司)于2024年6月购进一台生产用设备,不含税单价42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 [15] - 会计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2024年折旧额为21万元(计算公式:420万元 ÷ 10年 ÷ 12个月 × 6个月) [16] - 税收处理: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2024年折旧额为420万元 [17] - 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相应申报调整,将税收折旧额420万元与会计折旧额21万元的差异进行纳税调减 [17] - 注意:2024年度对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则从2025年度起,对该资产计提的会计折旧额需进行纳税调增 [19] - 2025年会计折旧额为42万元(420万元 ÷ 10年),税收折旧额为0万元,因此在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42万元 [2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七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21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