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19 15:05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 适用主体 - 适用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即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2][10] - 政策涉及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10] 适用条件 - 直接投资范围须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5] - 直接投资行为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或转增资本、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6] - 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7] - 所分利润须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8] - 以现金形式支付时款项须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周转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时资产所有权须直接转移不得由他人代为持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