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给予试验示范项目政策支持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2025-04-22 07:36

文章核心观点 - 山东省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旨在通过明确标准、提供政策支持、加快机构建设等措施,推动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向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和市场化高质量发展 [1][3] 试验示范项目认定标准与要求 - 项目需在达到申报调节能力、接入相关平台系统、参与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满足储能容量、调节能力、响应速度等方面的先进性要求 [1][4] - 建设成效评价包含基本要求和领先性要求,项目需满足全部基本要求和至少两项领先性要求 [11] - 基本要求包括:1) 测试调节能力达到申报目标;2) 聚合平台接入省级运营服务平台和调度管控系统并完成联调;3) 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4) 正式参与现货交易,在春秋季每月参与填谷或调峰不少于2次,在夏冬季每月参与削峰或顶峰不少于2次 [12] - 领先性要求(满足至少两项)包括:1) 拥有客户侧储能资源且额定容量达100kW/200kWh及以上;2) 发电储能类机组具备不低于5MW的顶峰能力,负荷类机组具备削峰和填谷能力;3) 具备与省级平台分钟级实时信息交互与响应能力;4) 建设周期内实际最大调节能力达10MW及以上 [12][13][14] - 建立退出机制,自成效评价首月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3个月未达要求,取消试验示范资格 [14] 对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支持 - 对符合评价细则要求且定期检验合格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5] - 鼓励虚拟电厂按市场规则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 [1][5] - 发电储能类虚拟电厂:允许通过配建储能方式,在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地区新装、聚合分布式光伏和储能资源 [1][5] - 全电量负荷类虚拟电厂:根据其调节能力占聚合容量的比例,放宽中长期偏差收益回收比例上下限 [2][5] - 调节能力 ≤ 10%:比例上限上浮5个百分点,下限下浮10个百分点 - 调节能力 10%-20%:比例上限上浮10个百分点,下限下浮15个百分点 - 调节能力 > 20%:比例上限上浮15个百分点,下限下浮20个百分点 虚拟电厂服务机构建设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需依托省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制定省级虚拟电厂服务机构建设方案,加快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服务机构常态化运转 [6] - 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需指导本地电网企业参照省级模式,加快市级虚拟电厂服务机构建设 [6] - 虚拟电厂服务机构需统筹协调全省虚拟电厂资源建档、数据分析等工作 [6] 与需求侧响应制度的衔接 - 项目应探索“常态自调+需时调控”调节机制,作为需求侧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按市场规则获取收益 [2][7] - 需采用多种形式向聚合用户提供用能优化、能源托管和数据分析等综合服务,并明确与终端用户的收益分配方式,确保价格信号传导至终端用户 [7] 运行调节能力核定规范 - 满足建设成效评价要求的虚拟电厂,需每6个月进行一次运行调节能力核定 [15] - 发电储能类机组:以运行日负荷高峰时段实际上网电力最大4天的平均值计算月度调节能力 [15] - 负荷类机组:以月内实际调节能力最大4天的平均值计算月度调节能力,并按削峰和填谷方向分别计算 [15] - 国网山东电力负责核定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供能力证明 [15] - 未纳入试验示范的虚拟电厂也可申请参加运行调节能力核定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