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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加征84%关税如何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证券时报·2025-04-10 00:32

关税加征政策 -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1][2] - 加征关税适用于申报进口时间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后的货物 [1][2] - 现行征税方式包括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 [2] 在途货物处理 -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的货物可申请不加征关税 [1][3] - 进口企业需自行核实运输情况并确认启运时间及进口申报时间符合要求 [3] - 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需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3] 申报要求 - 进口报关单需填报启运日期并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4] -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需上传运输情况证明材料并备注"<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4] - 进口企业需声明已核实货物符合不加征关税条件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 [5] 税款退还 - 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已申报进口且已缴纳加征关税的符合条件货物可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 [5] - 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申报要求作出声明 [5] 加工贸易管理 -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成品不得保税流转需办理出口或内销手续 [6] - 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并在备注栏注明"[M]" [6] - 物流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