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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最新公告!
券商中国·2025-04-09 15:56

文章核心观点 海关总署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征84%关税,明确不同情况货物的关税征收、申报及加工贸易管理要求 [1] 分组1:加征关税总体时间及范围 -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1] -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1] 分组2:不同时间申报进口货物的关税征收规定 -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1] - “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需核实运输情况,按要求申报进口 [2] 分组3:“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关税的申报要求 - 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3] - 特定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及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3] - 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承诺声明,对申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4] 分组4:已缴纳加征关税货物的退税规定 - 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符合“在途货物”规定,进口企业可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要求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4] 分组5:加工贸易项下原产于美国货物的管理要求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按对应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5] - 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料件,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表头备注栏首位注明“[M]”,未实施的在商品项名称首位注明“[M]” [5][6] -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