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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制裁名单·2025-03-25 02:56

反制措施完善 - 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1] - 禁止或限制的交易、合作活动涵盖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 [1] - 其他必要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活动、境内投资、相关物项出口、数据及个人信息提供、取消工作许可及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1] 反制程序细化 -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调查和对外磋商 [1] - 反制决定需明确适用对象、具体措施、施行日期 [1] - 反制决定通过国务院部门官网发布并实时更新 [1] 部门协同强化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反制裁工作,加强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 [2] 措施执行强化 - 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部门可责令改正,并限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进出口贸易、数据跨境传输及出入境活动 [2] - 被制裁组织或个人在改正行为后可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反制措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