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电信诈骗分子利用赃款购买正常商品以洗钱,导致正常经营的商家在不知情下收取涉诈资金,其个人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甚至资金被直接划扣,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 [1] - 商家维权面临“善意取得”认定标准不一、跨区域执法协调困难、部分执法存在“重追赃、轻保护”倾向等阻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 问题的核心在于打击犯罪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需从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资金冻结行为、强化事前防范等多方面寻求破局 [24][28] 事件与案例 - 陕西宝鸡一家粮食厂老板炊俊,因销售价值28万元的玉米,收取的货款被认定为涉诈资金,导致其本人、亲属及供货商的多张银行卡被哈尔滨警方冻结,经营停摆近半个月 [4][5] - 二手手机卖家李华,以123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iPhone 17 Pro Max,因脱离平台进行线下银行卡收款,到账后银行卡被昆明警方冻结,被要求与诈骗受害人协商退赔部分资金以解冻账户 [6][9][13][14] - 金饰卖家原晓,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三只金手镯,其中5万元银行卡转账被认定为诈骗资金,尽管提交大量证据,资金仍被宜宾警方划扣,货物亦下落不明,目前已提起行政诉讼 [15][16][23] - 黄金卖家陈清,出售价值83400元的黄金,收到8万元银行卡转账后,账户被河南新蔡警方冻结,虽排除犯罪嫌疑,但8万元货款仍被全部划走 [17] 问题与现状 - 大量来自粮食、数码、金饰、烟酒、建材等行业的正常经营者,因被动接收涉案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冻结期限短则一个月,长则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年最高期限,严重影响经营与生活 [1][9][10] - 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冻结期限通常为六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至一年 [9] - 部分公安机关将“退还涉案资金”作为解冻银行卡的前提条件,退赔金额从全额到一半不等,迫使许多经营者为恢复经营而妥协垫付 [14] - 经营者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需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即对货款来源违法完全不知情且交易价格合理,但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执行不一,维权之路漫长 [2][13][26] 法律与法理分析 - 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明确规定“不予追缴” [25] - 法律实践中,“善意取得”的认定关键往往在于经营者是否“应当知道”交易存在明显风险却未履行审慎义务,如脱离平台交易、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在账户出现异常后仍发货等行为,可能被推定非善意 [26] - 专家指出,从法理上讲,权利与义务应对等,若将货款作为赃款返还受害人,对应的已交付货物也应作为赃物追缴,不应让经营者承担全部损失 [24] - 诈骗分子刻意将资金流、经营者、货物交付地和受害人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跨地域作案导致案件侦办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只能冻结末端收款账户 [24] 解决路径与建议 - 执法层面需制定更为细化、统一的“善意取得”认定标准和涉诈资金处置工作指引,以减少地区差异和执法随意性 [28]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是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其第二十四条明确,对已完成交易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资金,查证属实后应及时解除冻结 [28] - 该办法严格规范冻结行为,要求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不符合整体冻结情形的账户应及时变更为限额冻结 [29] -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处置涉诈账户后的告知义务与申诉路径,并打通“96110”申诉通道,整合了维权流程 [29] - 专家建议经营者立即固定完整证据链(交易合同、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依法通过12389申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途径维权 [29] - 事前防范措施包括:坚持使用平台担保支付;企业严格使用对公账户收款;对大额交易买家主动核实营业执照等资质;对“高额急单”、“要求线下或个人账户收款”、“委托第三方取货却不露面”等情形保持高度警惕 [30]
电诈洗钱手段升级:商家货款成“赃款”,账户变“一级涉案卡”,“钱货两空”该谁买单?
新京报·2025-12-31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