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洗钱手段升级:商家货款成“赃款” 账户变“一级涉案卡” “钱货两空”该谁买单?
新京报·2025-12-31 01:16

文章核心观点 - 电信诈骗分子利用赃款购买正常商品以洗钱,导致正常经营的商家在不知情下收取涉诈资金,其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扣,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而维权时面临“善意取得”认定标准不一、执法协调困难等重重阻碍 [1][2][3] 事件与案例详情 - 陕西宝鸡一家粮食厂老板炊俊,在网上售出价值28万元的玉米后,因收到的货款被认定为涉诈资金,导致其本人、亲属及供货商的多张银行卡被哈尔滨警方冻结,工厂运营几乎停摆长达半个月 [4][5] - 二手手机卖家李华,以12300元的价格售出iPhone后,因买家要求银行卡转账脱离平台交易,收款后银行卡被昆明警方认定为“一级涉案卡”并冻结,其工资卡等共四张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已超过两个月 [6][8][11] - 金饰卖家原晓,通过二手平台以5.6万元售出金手镯,其中5万元银行卡转账后被认定为涉诈资金,其妻子账户被四川宜宾警方冻结,尽管提交大量证据申诉,该笔资金仍在8月被划扣返还受害人,货物亦下落不明 [14][16][17][21] - 黄金卖家陈清,售出价值83400元的黄金后,收到的8万元银行卡转账被河南新蔡警方冻结,尽管排除了犯罪嫌疑,该笔货款仍在配合调查次日被全部划走 [17][20] 经营者困境与影响 - 银行卡被冻结期限从一个月到一年不等,严重打乱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与生活节奏,并可能带来“涉诈”嫌疑标签,影响未来办理银行卡、申请贷款等 [8][9][11] - 部分执法机关将“退还涉案资金”作为解冻银行卡的前提条件,退赔金额从全额到一半不等,迫使许多无过错经营者为恢复生活而妥协垫付 [12][13] - 经营者陷入“自证善意第三人”的难题,需证明对资金涉诈完全不知情且交易价格合理,但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2][11][23][24] 法律与执法现状分析 - 根据相关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明确规定“不予追缴”,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善意取得” [23] - 警方认定“善意取得”通常基于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应当知道”交易存在明显风险,交易中若存在脱离平台、使用个人账户收款、账户异常后仍发货等“不合规”特征,可能被推定未充分尽到审慎义务 [23] - 诈骗分子刻意将资金流、经营者、货物交付地和受害人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跨区域案件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导致追查货物困难,往往只能冻结末端收款账户 [22] 解决路径与建议 - 需在执法层面制定更为细化、统一的“善意取得”认定标准和涉诈资金处置工作指引,以减少地区差异和执法随意性 [26]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已于12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若账户内流入资金是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已完成交易所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查证属实后应及时解除冻结,为善意第三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6] - 该办法还规范了冻结乱象,要求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并明确了处置后的告知义务与通过“96110”申诉的路径 [27] - 专家建议经营者立即固定完整证据链依法维权,并通过坚持平台担保交易、使用对公账户收款、核实大额交易买家资质、对异常交易模式保持警惕等方式强化事前防范 [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