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化妆、医药、饮料业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第一财经·2025-12-30 05:48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 - 该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是既有政策的到期延续 [2] - 政策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政策历史与背景 - 2009年政策首次出台 因化妆品 医药和饮料制造业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需求较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为缓解其当期现金流压力并鼓励加大广告宣传投入 将扣除比例设定为30% [3] - 此后政策经过略微调整并多次延续 上一次延续至2025年底 本次公告将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3]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般企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2] 行业影响与市场反应 - 该政策为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提供了短期确定性 有助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3] - 有化妆品直销企业税务总监表示 由于公司广告宣传费较少 该政策延续对公司没有影响 [2]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 上述政策与此前规定相比并无新变化 [2] 关联企业特殊规定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在规定限额内的支出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接收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