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搜狐财经·2025-12-29 13:3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规定 公告号为2025年第16号 [1] - 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期两年 [1] - 自2026年1月1日起 废止2020年第43号公告 [1] 特定行业扣除限额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发生的相关广告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税前扣除 [1] - 上述三类行业企业 广告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 关联企业分摊机制 -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支出 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或按协议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1] - 接收费用归集的关联方 在计算本企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时 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1] 烟草行业特别规定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