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宽缩水不应是“行业常态”
中国新闻网·2025-12-26 05:49
行业服务与宣传问题 - 电信运营商以“超高带宽”为宣传噱头,但对实际服务能力避而不谈,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1] - 行业兼具自然垄断与公共服务属性,部分企业的行为违背了其应坚守的诚信底线与企业社会责任 [1] 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案例 - 青岛张先生案例:运营商将带宽从2M升级至4M,年费从600元涨至900元,但实测网速仅1M左右,运营商仅同意退还费用差价 [2] - 南京周先生案例:被“百兆宽带”宣传吸引,但实际测速结果仅达宣传速率的70%,最低时仅18兆,运营商出示的实测数据为100.2兆、94兆、93.5兆 [2] - 运营商在张先生案例中辩称线路最大承载带宽为4M,但用户所在片区为ADSL网络,理论网速上限仅2M [2] - 运营商在周先生案例中援引工信部规定,主张有线接入速率平均值达到签约速率的90%即符合要求 [2] 法律与监管视角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 - 即便有行业标准,运营商也不能只以“百兆”、“千兆”为宣传卖点,刻意隐瞒速率波动标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3]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需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额为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4] - 在张先生案例中,运营商明知区域网络条件无法达到宣传的4M带宽仍进行推销,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4] 消费者维权建议 - 消费者遇到带宽缩水等问题时,可留存测速记录、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 [4] - 消费者可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