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迎来信息披露新规!明年9月起施行
南方都市报·2025-12-26 04:03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强化投资者保护,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3] - 政策旨在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 - 该办法在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吸收了关于完善披露渠道、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表述及优化过渡期等合理建议 [3] 信息披露全流程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4]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 - 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 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4][5] - 不得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不得诋毁其他产品、管理人、托管或销售机构 [5] - 不得登载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5] “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政策统一监管标准的同时,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 [6]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6]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披露,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6] - 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自律规范,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7]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及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 [8]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8]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在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且应自募集期开始披露,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 [8]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保持一致 [8] - 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8]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