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商行綦江支行被罚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
中国经济网·2025-12-26 03:33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 相关凭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 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5日发布巴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巴南金 管罚决字〔2025〕4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渝农商行(601077)",601077.SH)綦江 支行、罗斌(时任客户经理)、曾涛(时任营销三部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贷款'三查'严重不尽 职。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南监管分局决定:一、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对罗斌处以警告;三、对曾涛处以警告。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 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