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央视网·2025-12-25 04:34

全国总工会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筛选并发布了10个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案例的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协同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1] 案例主要特点 - 突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3] - 发挥多元协同机制作用,通过“一函两书”实现社会监督与司法监督系统化、常态化对接,合力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3] - 凸显类案治理预防保护效果,将劳动领域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向前延伸,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3] - 有效破解个体劳动者维权局限,部分案例明确由工会代表个体劳动者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4] 案例一: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 - 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服务合作协议将员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被法院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需与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欠发工资[5] - 法院在审理多起商超、配送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行业存在外包与派遣边界模糊、层层转包导致责任链条断裂、建立去劳动关系化特殊用工模式、劳动基准保障缺位等问题[5]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多个涉案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用工模式、控制派遣比例、健全管理台账并压实“谁用工谁负责”、建立健全工会制度[6] - 北京市及区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向相关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依法用工、压实合作主体责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6] - 相关企业积极回函,表示将规范用工模式、加强外包管理自查自纠、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以避免纠纷[7] 案例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工会+”机制监督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案 - 区总工会调查发现部分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及配送合作商存在未依法为外卖配送员办理工伤保险、恶劣天气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装备、安排加班未按规定支付报酬三类问题[10] - 区总工会在企业怠于整改后,联合区检察院、区人社局会商推进,最终推动涉事企业为126名配送员补办工伤保险,并修订了配送管理与报酬支付办法[11] - 本案通过“个案查处+行业治理”双轨并行,推动了区域新业态用工环境的整体优化,并完善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处的长效协作机制[12] 案例三:上海市青浦区“工会+检察”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 青浦区作为全国快递转型发展示范区,快递物流产业直接从业人员达5.7万人,带动全网就业270余万人[13] - 区检察院调查发现部分快递物流企业算法考核规则失衡,设置多重高额罚则;派费计价与支付规则不合理,采用多层转拨方式易发生拖欠;平台派费抽成比例过高且缺乏协商公示[14] - 区人社局根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排查,涉及上海地区1580余家一级加盟商和32600余名快递员,就抽成比例过高、派费提现不畅等问题立案48件,行政处理5件,并向企业发放指导文件300余份[15] - 在区总工会和区检察院推动下,多个涉案快递公司总部与职工代表协商签订了覆盖全网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协议,平台企业派费直达机制已全面覆盖加盟商,惠及行业165万余名劳动者[16] 案例四: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检察院联动保障涉铅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案 - 高邮电池工业园内重点电池在产企业13家,其中11家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存在劳动者职业性铅接触引发职业病的较高风险[18] - 市总工会发现部分涉铅电池企业存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因企业整改缓慢,将线索移送市检察院[19] - 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发现5家企业多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随后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19] - 市人社局开展专项行动,除指明问题外,另发现涉铅电池的包装、运输等关联企业多名劳动者未参保,最终推动企业为劳动者补办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20] 案例五: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 超龄劳动者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因用人单位未予赔偿且仲裁以主体不适格驳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2] - 桐庐县总工会向县检察院移送线索,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属于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群体,决定支持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24] - 针对涉案企业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县总工会向企业制发《提示函》和《意见书》,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巡查机制;县检察院跟进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企业规范用工[25] - 以此案为契机,县总工会与县检察院等部门探索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聚焦该群体在工伤认定、保险缴纳等环节的权益受损困境[25] 案例六: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 - 某汽车公司依据其期票管理规定,以员工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扣除其期票账户全部余额111250元,法院终审认定该规定实质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属无效[27][28] - 济南中院发现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多次因期票制度引发劳动争议,遂向该集团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并抄送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亦同步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29] - 法院与工会共同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期票兑付规则违法,并提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废止期票规则等建议[29] - 某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随后废止了期票管理制度,未再新发相关纠纷[30] 案例七: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农民工徐某工伤后,因原用工单位被吸收合并,承继主体某建设公司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徐某遂提起诉讼[32] - 县法院利用工会入驻县综治中心的契机,将该案委托至综治中心,通过县总工会、综治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促成双方当场订立调解协议[33] - 县法院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县总工会,县总工会向企业发出《提示函》,企业随后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完善电子化台账管理并及时兑付了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33] 案例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 包工头王某某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挪用资金,拖欠4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5655元,经人社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涉嫌犯罪[35] - 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区总工会联合履职,区总工会向总承包方建设公司发出《提示函》,督促其先行代偿涉案维修项目中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170855元[36] - 建设公司先行支付了39名农民工工资,王某某承诺支付剩余4名农民工工资24800元,后通过务工等方式筹齐资金支付了全部欠薪[36][37] -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劳务分包问题,区检察院向区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劳务规范化监督管理[37] 案例九: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 某能源公司拖欠11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5万余元,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39] - 县检察院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2名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273万元及727万元,但实缴出资为0元[40] - 县检察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遂协同法院、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开展争议化解[40] - 经过释法说理,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于2025年8月26日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458640.7元及行政罚款9.9万元全部支付到位[41] - 以此为契机开展的专项行动又排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28件,涉及金额108.4万元,并督促企业全部履行完毕[41] 案例十:云南省曲靖市“工会+法院+检察院+N”联合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案 - 某陶瓷厂和某化工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涉及职工人数多、欠缴金额大[43] - 市总工会启动“工会+法院+检察院+N”协作联动机制,向两家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并商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同开展案件专题研判[44] - 经多部门综合协调,某化工公司当月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27万元,并设立专项账户,其余欠费承诺在正常经营后一年内补缴;截至2025年底,某陶瓷厂已为46名职工办结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其余职工补缴工作有序推进[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