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现就公司使 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做出补充说 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 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及子公司在建设募投项目、支付募投项目后续 投资款的情况中可能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涉及设备采购及相关税费等款 项。具体涉及情况如下: 公司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 公司使用信用证、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