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概述与核心内容 - 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NCD公约)[1] - 该公约由中国发起并主导达成 是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 - 公约填补了海运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无法凭单交易、融资的法律空白[1] - 公约核心内容包括:创设适用于各类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 实现统一法律框架[1];明确按公约签发的运输单证具有物权凭证属性[1];兼容电子单证形式 助力全球贸易数字化转型[1] 公约制定的背景与需求 - 国际贸易中以所有权文件为担保的贸易融资是解决贸易融资缺口的方案之一 允许中小企业通过转让或设定货物所有权上的担保权益来获得融资[1] - 铁路等运输单证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 伴随“一带一路”发展及中欧班列应用迅速增长 产生了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属性的金融需求[2] - 中国重庆、四川的企业在与欧洲贸易伙伴开展国际贸易时 曾创造性地使用铁路运单探索融资实践 但苦于没有国际规则支撑 实践探索受到很大限制[2] - 2019年 基于使用中欧班列的企业在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方面的金融需求 中国在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上提交提案 建议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2] 公约谈判过程与中国角色 - 联合国贸法会审议了中国提案并商定将该专题增列至工作方案 在第55届会议上决定交由第六工作组负责 正式拉开国际立法序幕[2] - 全程参与并引领公约谈判的中国代表团汇聚了各界代表 包括商务部牵头的国家部委官员 以及交通运输、金融等领域的业界和学界专家[2] - 公约在规则创新方面蕴含“中国智慧” 其核心制度设计凝聚了中国元素[3] - 公约第7条“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是核心条款之一 中国代表团是“最后方案”的有力推动者与积极贡献者[3] - 中国代表团在谈判中坚持的原则是:参照成熟的海运提单法律制度 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单证本身记载为依据 而不应受单证之外运输合同约定的影响[3] 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 公约将有力推动各类运输单证融资的多元化便利化 促进各国特别是内陆国家的贸易繁荣和经济发展[1] - 公约明确运输单证具有物权凭证属性 为跨境贸易的货物在途转让、融资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1] - 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 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3] - 公约的制定是中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制度性话语权不断增强的一次生动实践 具有划时代意义[3]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审议通过 填补国际规则空白 便利跨境融资
证券时报·2025-12-23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