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中国经济网·2025-12-23 14:32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压紧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 规定强调企业总部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中枢,必须扛起责任,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1] 企业总部责任与制度要求 - 企业总部需建立并实施覆盖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1] - 企业总部需明确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1] - 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总部需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1] - 总部需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1] 新增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 在现行法规基础上,新增对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 [1] - 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 [1] -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