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贸易纠纷案例 - 塞拉利昂采购商向山东某外贸公司订购两辆全新卡车 支付定金后 约定付款后第二天发货 采用CIF贸易术语[2] - 实际发货延迟15天 货物到港后因船期问题滞留45天 产生额外仓储费[2] - 采购商收货后发现车辆电瓶亏电 缺少GPS配件 需维修才能使用 认为与考察车辆不一致 要求退款[2] 纠纷协商与升级 - 买卖双方就货物配置不符 维修费用承担及延迟发货等问题私下协商数月未果[3] - 因语言沟通障碍及对国际贸易规则理解差异 协商陷入僵局[3] - 塞拉利昂采购商遂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姚家派出所报警求助[3] 调解机制启动 - 派出所经判断认为属非警务类民间纠纷 且双方有调解意愿 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4] - 鉴于纠纷涉外面专业性强 调委会启动“三所联调”机制[4] - “三所联调”机制整合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力量 将调解力量前置至报警求助第一线[4] 调解过程与各方角色 - 调解员利用双语沟通 分别听取双方核心诉求 外贸公司认为配置符合合同且延迟源于物流不可抗力 采购商指出车辆减配且延迟造成损失要求退款索赔[4] - 调解员通过核对合同 查验单据 厘清物流 将争议焦点归纳为车辆维修及配件费用承担 剩余货款支付方式及延迟交付的退补差价金额[5] - 派出所民警负责维持秩序 稳定情绪 并提供事实背景支持[6] -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外贸公司阐明维护商誉及诉讼成本 向采购商说明车辆问题可修复及退货重购的高成本 引导换位思考[6] - 驻所律师援引民法典 分析CIF术语下风险转移节点 配置差异法律定性及物流延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并依据公平原则提出维修成本分摊 差价补偿等折中方案[6] 调解结果 - 双方达成一致 根据实际发货卡车配置变更合同售价 外贸公司退还采购商人民币31000元 并邮寄第一辆卡车的GPS配件[7] - 对于发货延迟问题 因主因是港口固定发货时间 双方互不追究责任[7] - 外贸公司退还第二辆卡车的预付费用人民币60000元[7] - 双方当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承诺履行义务[7]
涉外贸易起纠纷僵持数月,“三所联调”数小时高效破局
齐鲁晚报·2025-12-23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