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新华网·2025-12-23 09:2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政府颁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旨在通过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2] 条例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条例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2] - 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内部监督 [2] 行政执法监督的定位与原则 -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 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 - 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 [2] 监督机构与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3] - 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4] - 监督机构核心职责包括: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并落实责任制;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争议;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行为、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 - 监督机构须严格依法履职,不得以监督代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执法,避免增加执法机关负担 [5] 监督范围 - 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项制度、依法开展执法等进行监督 [6] - 监督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6] - 监督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提升执法质效,依法开展各类行政执法工作 [7] - 具体监督情形包括:执法主体与人员资格合法性、执法程序合法性、执法决定合法性及适当性、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行为、执法不文明行为、执法人员规范着装及使用装备等 [8] - 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公示与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责任追究、行刑衔接、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执法制度等 [8] - 监督机构可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争议,协调不成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 [9] 监督方式 - 监督机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10] - 日常监督方式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 [10] - 评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可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 [10] - 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审核并制发执法证件 [11] - 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检查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及文书证据规范性 [11] - 结合执法特点制定方案对执法质量、效果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适当公开 [11] - 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典型执法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可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11][12] - 省级以上监督机构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各类建议反映的问题,对特定领域或问题开展专项监督,需制定方案报政府批准 [12] - 开展监督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自查说明、开展检查暗访、组织座谈听证、调阅复制资料、约谈负责人等 [13] - 监督机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活动 [13] - 监督机构应通过政策解读、答复问题、发布案例等方式加强指导,并研究执法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13] - 行政执法机关应配合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拒绝和阻挠 [13] 监督处理 - 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督办函、意见书或报请政府制发决定书督促纠正,能当场纠正的应督促立即纠正 [15] - 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执法职责的,可制发督办函督促履职,执法机关需按要求履职并报送纠正情况 [15] - 对查明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执法问题,可制发意见书监督纠正,执法机关需按要求纠正并报送情况 [15] -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执法机关未按要求履职、纠正的,由监督机构提出建议报政府决定,政府决定纠正的则制发决定书 [15] - 执法机关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理由,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 [16] - 监督机构发现执法机关拒不落实制度或执法存在突出问题的,可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16] - 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可建议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岗位、取消资格等处理 [16] - 监督工作应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线索 [16] - 监督工作应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的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对已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争议不重复监督 [16] 监督结果运用与保障措施 -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17] - 国家统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18] -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能力 [19] - 国务院监督机构应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 [20] - 国务院监督机构应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问题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20] - 省级政府监督机构应组织建设本区域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 [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20] 法律责任与附则 -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职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1] -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1] - 拒绝、阻挠监督或故意扰乱监督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 [21]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本部门及派出机构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以上级部门为主的部门对所属及下级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22]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设在本区域内的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以上级部门为主的执法机关遵守执行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22] -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监督机构指导下,可对下级政府相应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22] - 涉及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具体制度,由国务院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2] -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