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税规则设计分歧与博弈 - 围绕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并行方案”的角力,已不仅是技术细节之争,更是国家征税权的博弈,是国际税收规则公平性和多边主义未来走向的集中检验 [1] 全球最低税(支柱二)核心规则 - 全球最低税是OECD/G20“双支柱”税改方案的关键核心,旨在遏制跨国企业集团的“税率逐底竞争”,确保其在全球各辖区至少承担15%的有效税率 [2] - 规则通过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实现,具体包括所得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支付规则 [2] - 征税权划分秩序为:低税辖区拥有最先征税权,可通过征收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将本地有效税率提至15%以上;若未达标,则由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执行IIR规则征收补足税;若仍有剩余,则由集团内相关实体所在辖区通过UTPR规则征收,确保全球有效税率不低于15% [3] - 规则的核心是将不征收QDMTT的低税辖区的征税权转移给其他辖区,以此重新分配国家征税权,实现遏制税率竞争的“统一规则” [3] 美国“并行方案”及其影响 - 美国对支柱二全球最低税不满,特朗普政府声明前任政府的承诺无效,并提出“美国优先”要求 [4] - 2025年6月28日,七国集团声明将采用“并行方案”,允许美国最低税规则与GloBE规则并行运作,赋予美国母公司的跨国企业集团豁免适用IIR和UTPR规则的“并行特权” [4] - 该方案实质上赋予美国企业可以不适用GloBE规则的“超级待遇”,打破了支柱二在所有辖区同等适用的理想图景 [4] - 美国急于在2025年末推动“并行方案”的直接动因是,现有UTPR过渡安全港将于2026年1月1日到期,届时全球已实施支柱二的60多个国家(地区)将有权通过UTPR规则对美国企业的低税利润征税 [5] - 为避免其他国家获得对美国企业的征税权,美国不惜重提报复性税收条款,威胁将不接受方案的国家列为“税收不公正国” [5] 小国反抗与欧盟内部博弈 - 爱沙尼亚以其“不分红不征税”的独特税制与支柱二规则存在较大差异,尽管欧盟已给予其延至2030年实施的过渡期,该国仍要求在“并行制度”中获得与美国一样的豁免权 [6] - 爱沙尼亚财政部长明确表示“我们不想要任何不同于美国为自己所寻求的东西”,其逻辑是如果美国可以要求豁免,依赖特殊税制维持竞争力的小国也应享有同等权利 [6] - 欧盟决策机制为一票否决制,若爱沙尼亚拒绝,欧盟整体将无法对“并行方案”投赞成票 [7] - 在欧盟内部,爱沙尼亚并非孤军奋战,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和斯洛伐克等“低税辖区”成员国希望在2030年后继续推迟实施IIR与UTPR规则 [7] - 这些国家的焦虑在于,“并行制度”下美国企业可获得豁免,而它们不仅要面对复杂规则,更要承受税收收入损失,所谓的“公平税收竞争环境”成为空谈 [7] 多边主义困境与前景预测 - “并行方案”之争折射出全球税收治理的结构性矛盾:需要超国家解决方案,但过度让渡税收主权又迫使各国拒绝接受 [8] - 若赋予美国豁免特权,将彻底破坏支柱二全球规则的统一性,制造事实上的“双重标准”,并可能导致全球最低税规则碎片化,削弱遏制“税率逐底竞争”的效果 [8] - 谈判难点不仅在于技术复杂性,还在于时间紧迫,美国希望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制度切换,但这需要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达成共识,并需相关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引入“并行方案”核心内容,难度极大 [8] - 全球税收治理正处于历史十字路口,美国选择例外主义,欧盟内部出现方向性分歧,彰显在国家税收权益面前的决策难度 [9] - 真正的出路在于回归真正的多边主义,通过包容性设计与差别化安排,构建既能维护税收主权又可实现全球协作的新秩序 [9]
美国强推“并行方案”:全球最低税下的国家征税权博弈
第一财经·2025-12-21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