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98种情形 国资委加强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一财经·2025-12-21 04:42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1] - 政策核心目标是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 - 该政策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责任追究范围与标准 -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覆盖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1]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被划分为三级: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1]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1] 金融业务追责重点 - 在金融业务方面,《办法》明确六类将被追责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 [1] - 其他金融业务追责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 [1] 政策修订与主要变化 - 此次《办法》是对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的修订 [2] - 与37号令相比,《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了如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 [3] - 《办法》坚持容纠并举,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以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3] 后续工作方向 - 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3] - 下一步目标是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3] - 政策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