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主定价、细化明码标价!一文了解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新规
央视新闻·2025-12-20 07:33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旨在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1] 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与平台收费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应合理制定价格并通过合同、订单等方式约定 [2] - 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2] -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进行让利、返现等促销 [2] -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应合理制定标准并公示,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4] - 平台经营者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时,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七日,对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不接受修改的经营者要求退出时平台不得阻止 [4] 规范明码标价与促销行为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应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并以显著方式标示运输寄递费用、配送方式、发货时间、支付方式及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费 [5] - 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搬运、安装、调试、延长保修等附带服务的,应在显著位置对附带服务明码标价 [5] -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应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规则,并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7] - 应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通过积分、礼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具体计算办法 [7] - 平台经营者应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 [7] - 标示预估价格时,应公开价格构成并充分提示与最终结算价格的可能差异,对支付方式等限制条件应以显著方式提前清晰提示 [9] - 平台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显著标明“广告” [9] 维护价格竞争秩序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扰乱生产经营秩序 [10] - 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即大数据杀熟) [10] -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如散布含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用语的信息推高价格预期 [12] - 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而后以高价结算 [12] - 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或虚构、篡改、删除网络交易实际成交价格记录以诱骗交易 [1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13] - 提供免密支付服务、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商品,以及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时,应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13] - 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每次扣款前应以显著方式提前通知消费者扣款时间、金额及取消途径,并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收费标准变化时应一并通知 [13] - 不得通过抬高或压低等级、虚假提高数量或时长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13] 规则实施与监管 -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共计7章29条,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规范调整时间 [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将加强部门协同,指导各地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督检查,督促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