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 案件事实与经过 - 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报警 [1] -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 [1] - 王某雅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 [1] - 打斗期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 [1] - 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显示其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1] - 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 法院审理认定与量刑依据 - 法院认定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2] - 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5] - 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不全缓解期,对其行为缺乏适当的估计和预见,被评定为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1][7][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 - 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8] 案件其他信息 -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2]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央视新闻·2025-12-20 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