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这是对2018年试行办法的全面修订 旨在通过更完善的制度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 [1] 制度修订背景与过程 - 修订基于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1] - 修订背景是党的二十大对央企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需要完善制度以更好服务国资央企改革发展 [1] - 修订过程经历了深入调研、征求全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与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主要变化:五个“更加突出” - 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在制定目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中均明确和增加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容 [2] - 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 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新增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共性问题的追责情形 [2]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以保护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先行先试的积极性 并强调通过追责推动完善制度 [3]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等规定的程序衔接 [3] - 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了工作程序 增加了听取企业汇报、合法性审查等内容 并明确了不良后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3] 关键制度内容 - 办法名称与结构:名称删除了“试行” 共分8章91条 [4] - 责任追究范围:明确13个方面98种具体追责情形 涵盖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 [4] - 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 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4] - 不良后果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 对应违规情节的轻重 以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4] 后续工作目标 - 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 目标是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5] - 旨在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依法合规、高质量发展 [5]
删除“试行” 国资委再发针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新华财经·2025-12-19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