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完善央企追责制度
证券时报·2025-12-18 12:33

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细化追责情形、明确免责条款、强化全流程监管,为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防线 [1] 追责情形与范围 - 追责情形从原有的11个方面72种,扩展至13个方面98种,实现了范围和内容的双重拓展 [2] - 新增并单列了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领域的追责情形 [2] - 金融业务方面明确6类追责情形,包括违规投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业务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非法吸存或参与民间借贷、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等 [3] - 科技创新方面明确5类弄虚作假追责情形,包括制售伪创新产品、任务进度和成果造假、骗取科研项目与经费、通过空壳公司骗补骗扶、虚报研发投入等 [3] - 完善了对企业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违规分包等共性问题的责任追究情形 [2] 损失认定与责任划分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延续: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4]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 [4] 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 为保护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办法》明确了6类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情形 [4] - 免责情形包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因试验探索性强、技术路线或市场变化未达预期 [5];战略投资、新兴产业布局等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外部重大变化未达预期 [5];在布局优化、资产处置中因无法预见的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造成损失 [6];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 [6];决策实施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 [6];以及其他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 [6] 监管程序与机制建设 - 规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7] - 要求企业落实整改,优化流程,完善内控,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事前、事中、事后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7] -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大信息化运用力度 [7] - 目标是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