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无继承人” 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以案说法)
人民日报·2025-12-17 22:11
案件背景与判决执行 - 成某与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甘某需偿还成某借款本金85.6万元及相应利息 [1] - 判决执行受阻,因甘某个人财产与其关联公司财产存在混同,需先进行个人财产清算 [1] - 2023年甘某去世,其遗产法定继承人(3个女儿)均声明放弃继承权,导致遗产陷入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的状态 [1] 遗产管理人指定争议与法律依据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甘某的遗产管理人应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 [1] - 根据《民法典》,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 - 申请人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 法院审理与最终判决 - 法院认为在遗产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 [1] - 考虑到某县民政局更了解辖区内公民情况,且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跨街区,由其担任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 [2] - 法院最终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债权人权益保障 - 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包括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 [2] - 债权人应主动向指定的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权利凭证 [2] - 遗产管理人将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以保障债权人权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稳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