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修订草案核心概述 - 国家卫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自1998年该法实施27年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 [1] - 征求意见稿内容从原有条款大幅扩充至60条,结构分为总则、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等五个章节 [1] 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 - 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社区等应基于社会公益目的,主动承担组织与保障责任,动员健康适龄人员参与无偿献血,此行为被定义为“团体献血” [3] -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每年应至少组织二次献血活动,广泛动员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 [13] -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师生率先献血,为社会作表率 [14] - 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学校开展献血知识教育,将血液和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并指导高等学校将献血纳入德育教育重要内容 [16] - 新闻媒体、交通枢纽、广场、公园、景区、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等公共场所应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17] - 鼓励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伍,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无偿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18][19][20] 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管理 -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非营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设立需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22]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应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屋(点),人口较多和用血需求较大的地区应酌情增设 [22] - 固定献血点应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公园、广场、车站、医院、高校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功能 [23] - 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需要收费的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免交停车费和管理费 [24]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不少于九十天 [25] - 国家建立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血液采集、供应、检验、库存及献血者资料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27] -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数据库,并制定应急调配预案 [29] -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其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0] - 公民临床用血需交纳血液的采集、检验、制备、储存、运输等成本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免交或减交此费用 [31] - 国家鼓励在献血服务和血液管理中规范应用人工智能、信息化、高效物流等技术,并提倡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展自体输血 [32] 保障与激励措施 -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并鼓励推行电子无偿献血证 [34] -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激励,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献血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36][37] - 国家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城镇创建指标体系,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献血者评先评优 [38] - 鼓励医疗机构为献血者提供便捷就医服务,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39][40] - 血站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执业许可、献血点设置、服务热线、献血流程、用血费用减免办理指南等信息,并定期公布采血量、供血量等信息 [39]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开展献血组织动员工作,经提醒后仍不开展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41] - 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从中获利等行为,将被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1] - 擅自拆除或迁移固定献血点、干扰其正常工作,或擅自阻止、干扰流动献血车正常工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41] -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1] - 血站违反操作规程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2]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2]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43] - 血站或医疗机构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3]
时隔27年 我国献血法拟迎首次修订
中国新闻网·2025-12-17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