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丨筑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根基

新修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核心内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3月印发了新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旨在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保障[3] - 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党的自我革命及“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细化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要求[4] - 规定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行为规范,将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细化为贴合农村基层实际的实操性准则,精准覆盖典型廉洁风险点[5] 规定规制的重点领域与行为边界 - 规定聚焦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8个方面,细化“负面清单”以明确行为边界[4] - 规定旨在有效防范农村基层干部虚报冒领、侵占挪用、擅权妄为等廉洁风险,保障涉农资金安全规范使用[4] - 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办事不公等突出问题强化制度约束[4] - 规定扩大了监管覆盖范围,将驻村第一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纳入规范范畴,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4]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落实措施 - 纪检监察机关需立足职能职责,贯彻规定要求,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持续发力惩治‘蝇贪蚁腐’”的部署,聚焦农村基层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8] - 通过建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来提升履职能力,包括制定工作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建立“分层分类+实战实训”培训体系[8] - 推行片区协作以破解基层监督难题,按照“地域相邻、便于协作”原则跨乡镇、村建立协作片区,统筹力量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监督、交叉检查[9] - 运用“清单化监督+专项检查”模式,聚焦规定明令禁止的侵占挪用补贴资金、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乡村工程建设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深挖细查[9] - 优化力量配备,用好市统筹抓乡促村机制,科学划分协作片区,发挥“室组地”协同作用,联动开展监督检查和复杂案件查办[9] - 围绕规定明确的8个方面“负面清单”确定监督重点,推动照单履职、精准发力[9] - 激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前哨作用,通过交叉监督、联合检查提升基层主动监督能力[9] 提升监督治理效能的具体实践与方法 - 推动村级事务运行更加规范化,规定为精准有效监督明确了重点、划定了范围,有效推动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等制度执行[6] - 例如,福建省永安市组建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将集体资源资产纳入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有效防范了“人情包”“权力包”等问题[6] - 推动监督力量下沉、监督关口前移,通过片区协作、提级监督机制整合县乡村三级监督力量,对重点村、重大事项开展交叉检查和联动监督[6] -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打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等数据壁垒,建立智能预警模型,实现对村级小微权力的智慧监督和动态监测[7] - 拓展线索渠道,用好用活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载体,紧盯侵吞集体资产、截留挪用补贴、在民生服务中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全面起底问题线索[10] - 集中力量攻坚,运用领导包案、片区协作、巡审联动等模式,着力突破有影响、有分量的重要案件[10] - 提升案件质量,贯通运用规定与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11] - 坚持标本兼治,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通过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整改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11] - 深化警示教育,用好农村基层干部典型案件“活教材”,分类组织开展警示教育[11]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与激励担当作为 - 规定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后果的,不追究责任,实践中需细化认定的情形、程序和结果运用机制[12] - 对涉及改革探索、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偏差,要实事求是、精准区分故意违纪与工作失误、主观疏忽与客观条件限制,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12] - 规定要求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农村基层干部按规定进行澄清,实践中需建立健全核查了结、澄清正名等工作规范[13] - 经核查属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的,综合考虑影响范围和干部本人意愿,灵活采取书面、会议、通报等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13] - 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13] - 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暖心回访机制,对受处分(处理)农村基层干部坚持“一人一策”进行回访教育,注重思想疏导、政策解释、困难帮扶[13] - 围绕基层权力运行重点环节梳理小微权力清单,明确村干部履职流程与禁止性规定,推动村务公开常态化[14] - 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苗头性问题,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防微杜渐[15] - 区分不同情形精准追责问责,甄别主观故意与客观失误、违纪违法与工作偏差等情形,做到权责对等、宽严相济[15] - 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履职能力,聚焦乡村全面振兴、政策执行等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开展纪法教育[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