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深入分析了如何对“用公款支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一复合型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精准定性处理,明确了在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多个条款时应依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对接受宴请方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共同违纪人员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进行量纪 [1][3][4][5] 案件基本情况 - A市城投公司(市属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某,在2024年12月6日副市长王某带队调研后,假借汇报工作名义邀请王某一行到酒店就餐,谎称个人自费,餐费共计5000元 [1] - 孙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垫付餐费,后以招待费名义在公司入账报销 [1] 违规行为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行为同时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应合并处理 [2] - 张某与孙某系共同违纪,定性和处理相同 [2] - 王某及随行人员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 [2] - 第二种意见(文章采纳):认为对孙某、张某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 [2] - 对王某及随行人员,因其对餐费系公款支付不知情,应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2] 定性处理分析依据 - 对提供宴请方(孙某、张某):其行为属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条款,构成想象竞合,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 - 经比较,《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处分档次(开除党籍)重于第一百零一条(留党察看),因此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 [4] - 对接受宴请方(王某及随行人员):定性需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其主观上不知情系公款支付,故不构成“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4] - 但其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故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 [4] 量纪处理原则 - 对共同违纪人员处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5] - 张某听从孙某安排,非主导地位,责任较小,处理可轻于孙某 [5] - 王某作为带队领导对接受宴请有决定权,随行人员系陪同参加,可责性较低,处理可轻于王某 [5] 最终处理结果 - 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 张某及王某等参加宴请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5] - 责令所有违规参加宴请人员退赔餐费5000元 [5]
违规吃喝案件中党纪条款适用研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2-16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