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 [1] 案例一: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 核心观点: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2] - 基本案情:蒋某为梁某宸父亲,离婚后法院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其未履行。蒋某父亲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50%产权份额(价值210万元)本应由蒋某等人继承。蒋某为逃避抚养义务,于2018年通过公证放弃继承,将份额全部转移给其姐姐 [8]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9] - 典型意义: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进行否定,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 [10] 案例二: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 核心观点: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3] - 基本案情: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后,从原单位辞职。随后,该公司以出现财务问题为由取消录用,导致张某失业。张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 [11]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及公司过错程度,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 [12] -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基于录用通知产生的信赖利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 [13] 案例三: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 核心观点: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4] - 基本案情:吴某为广东某食品公司餐厅服务员。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且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根据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及吴某本人承认,其在休息时将头靠在女员工身上。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14]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证据证实吴某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故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15] -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辞退有性骚扰行为的员工,保护了受害女职工权益,维护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16] 案例四: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核心观点:隐瞒已婚事实从恋人处获得大额转款的,应依法返还 [5] - 基本案情:周某隐瞒已婚事实,在某婚恋网以“离异”状态注册,与肖某相识恋爱。2014年至2019年间,双方互相转账,经确认肖某向周某多转账24万元。肖某得知周某已婚后要求还款 [17]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与肖某恋爱并取得款项,欺骗感情、损害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 [18] -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审查聊天记录、计算转款差额,判决隐瞒婚姻状况者返还大额转款,保护了受骗方合法权益,弘扬了诚信的婚恋观 [19] 案例五: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 核心观点:因自身持续低头看手机导致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本案情:2024年1月,郭某在某餐厅外用台阶处踩空摔倒,监控显示其从出现开始就一直低头看手机。现场未见雨雪、积水、冰冻等异常。郭某十天后就诊诊断为腰椎骨折,起诉要求餐厅经营者及物业公司赔偿6万余元 [20]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郭某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现场无其他客观干扰因素,台阶亦无明显异常。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看手机的行为无法预判和控制,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1] -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和稀泥”做法 [22]
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2025-12-16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