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共中央在“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并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以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 对物强制措施现状与问题 - 在执法活动中,对物强制措施使用普遍但存在适用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包括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过罚失当”、“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2] - 存在使用刑事手段不当处置经济纠纷、跨区域逐利性执法等情况,直接剥夺或限制了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和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2] - 涉案财产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解封解冻等问题,会显著增加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影响投资信心 [2] 加强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与意义 - 加强对物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是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财产权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2] - 这是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制约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措施不当或滥用易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侵蚀法律体系信任基础,并可能滋生腐败 [3] - 当前对物强制措施以内部监督为主,行政诉讼、控告申诉检察、庭审异议等司法监督途径发挥作用有限,有必要适度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3] - 从国际经验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限制财产权强制措施的事前司法审批制度 [3] - 建立中国特色对物强制措施司法监督制度,有利于彰显国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3] 构建制约监督体系的路径 - 需要多维度、全链条构建严密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要强化外部司法监督以规范执法行为 [4] - 需加强监察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制度衔接,明确不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规则 [4] - 需健全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机关的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 [4] - 应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对涉案财物的调查作为庭审重要内容和独立环节,进行全面调查以确保处置合法 [4] - 需优化过程监管,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覆盖全阶段、各环节的涉案财物信息监管机制 [4] - 要畅通救济渠道,赋予公民、法人充分的救济权利,明确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启动权、申辩权和赔偿权,构建完善的监督救济制度体系 [4]
学习规划建议每日问答丨如何理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
新华网·2025-12-14 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