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基本规则 强化底线要求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新规明年2月起施行
上海证券报·2025-12-12 19:25

监管新规发布与实施时间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 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 监管背景与行业现状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1] - 行业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1] - 随着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与要素市场改革推进,行业对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1] 托管业务定义与范围 -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1]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需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1] 业务准入与评估要求 - 商业银行开展涉及非标资产的托管业务前,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充分评估[1]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1] - 评估内容还包括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1] 业务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 -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2] - 需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2] - 需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2] - 需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2] - 需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2] 业务独立性要求 - 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2] - 隔离范围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2] 数据保护与客户管理 - 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3] - 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3] - 要求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3] 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禁止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3]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3]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3]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3]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3] -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3] -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3] -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