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三部门: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
智通财经网·2025-12-12 08:05

政策核心内容 - 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的进出口监管措施 [1] - 优化措施针对的是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1] - 符合条件的电池或电池组将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 [1] 监管措施优化细节 - 对于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电池,因其亚硫酰氯含量少、拆解困难、难以反向提取、扩散风险极低,故将其移出相关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名录的管理范围 [2] - 上述电池进出口时,无需再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1][2] -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需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电池或电池组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2] 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况 - 本次监管优化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限制,仅针对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电池或电池组 [1] - 未列入上述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需按原有规定管理,办理相关核准单和许可证 [3] - 若相关电池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仍需按规定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