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规模与托管重要性 - 截至2024年末,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19.93万亿元,产品数量为14.41万只 [1] - 证券公司托管了超过90%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托管服务的关键主体 [1] - 托管人职责履行与制度保障直接关系到行业规范运作、投资者利益及资本市场稳定 [1] 证券公司托管职责界定与价值功能 - 托管职责由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双重界定,形成“法定+约定”的约束模式 [2] - 法定职责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运作等核心义务 [2] - 约定职责在基金合同中结合产品特性对法定职责进行具体化和场景化延伸 [2] - 托管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管托分离”架构,防范管理人道德风险并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3] - 托管人对管理人有监督制衡功能,通过审核指令、监督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报告 [3] - 托管人作为专业第三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防线,尤其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 [3] 当前托管实践面临的挑战 - 实践中存在“托而不管”、“管而不力”的现象,影响制度效能发挥 [4] - 监督标准存在分歧,介于仅审查表面合规性的“形式监督说”与要求深入探究实质的“实质监督说”之间 [5] - 监管导向倾向于要求托管人承担超越形式审查的责任,但具体行为标准尚不清晰统一 [6] - 部分托管机构监督流于形式,例如仅依据无法核实权属的票据截图即划转资金,或未能发现明显异常的收款账户 [7] - “重保管、轻监督”或“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使监督制衡功能大打折扣 [7] 完善托管制度的路径与建议 - 建议构建分阶段、差异化的监督标准体系,而非简单选择形式或实质监督 [9] - 在管理人正常履职阶段,托管人以形式监督为主、实质监督为辅,确保表面一致性审查并及时提示潜在风险 [9] - 在管理人失联或丧失履职能力等异常阶段,托管人职责应升级为以实质监督为主,牵头召集持有人大会、协助清算等 [9] - 需增强托管人独立性,建议优化选任机制,在募集阶段引入更能体现投资者意志的程序 [10] - 可要求管理人提供备选托管人名单及材料,由达到一定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共同选定或认可 [10] - 建议探索建立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险制度,以分散其因过失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1] - 责任险可化解托管机构“收益风险不匹配”问题,为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底气 [11]
证券公司托管视角下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完善路径研究
国际金融报·2025-12-12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