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押担保为掩饰获取“分红”是否构成受贿

案件核心事实与结构 - 国家工作人员章某(某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商李某的项目多次提供帮助 [2] - 为表示感谢,李某邀请章某参与其房地产项目投资,并承诺“绝不会让你亏损”及保底付息 [2] - 双方操作流程:李某先借给章某200万元结清其房产抵押贷款,章某再以该房产作抵押,由李某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作为章某的投资款,贷款本息由李某支付 [2] - 章某未参与项目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不清楚项目具体盈利情况 [2] - 李某将章某600万元投资款按1200万元标准结算分红,至2023年共计分红4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按600万元本金应得的分红,另外200万元为多输送的利益 [2] 案件争议焦点与不同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章某出资600万元并承担了市场风险,按占股比例应得200万元分红,此部分不构成受贿,但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3] -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通过虚增投资额(从600万至1200万)多输送的200万元“分红”属于权钱交易,应认定章某受贿,数额为200万元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章某的抵押担保不等同于实际出资,且李某的承诺消解了其风险,所谓“投资”是收受贿赂的幌子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章某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其获得的全部400万元“分红”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3] 法律分析:关于“实际出资”的认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4] - 抵押担保是一种从合同关系,核心功能是保障银行债权,而非向项目进行投资,不能将担保行为等同于出资行为 [6] - 本案中600万元贷款以李某名义办理、本息由李某支付,章某仅提供房产抵押手续,未实际支出资金 [6] - 李某对章某作出了“绝不会让你亏损”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承诺,消解了章某房产抵押的实际风险,使其“稳赚不赔” [7] - 综合判断,章某提供抵押担保但未承担投资风险,不能认定其属于实际出资 [5] 法律分析:“合作投资”的性质与受贿数额认定 - 章某与李某精心策划的“合作投资”本质是完成利益输送的道具 [8] - 章某获得投资机会的原因是此前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提供帮助,而非其抵押担保的“贡献” [8] - 章某在项目中“不劳而获”的收益模式,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行为本质无区别 [9] - 章某主观上明知李某“保本分红”的目的是感谢其职务帮助,对权钱交易有明确认知 [9] - 客观上章某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所获400万元“分红”均源于李某的利益输送 [9] - 因此,章某的行为符合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规定,其所获全部400万元“分红”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