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南方都市报·2025-12-09 14:51

立法背景与目的 - 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以特区立法形式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拓展范围并提升服务质量 [1] - 深圳市法律援助数量居全省前列,作为移民城市,务工人员基数大,法律援助需求量大,受援人中务工人员占比过半 [1] - 条例在现有《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构建更系统完善的法规制度,并进一步细化和变通法律法规规定 [1] 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 将因重大事故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群众主张民事权益的类型纳入援助范围 [2] - 规定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的法律援助类型 [2] - 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2] 法律援助职责与机制 - 明确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申请、提供援助、支付补贴等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投诉查处及设立机构等职责 [3]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或安排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 -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集中管辖的案件,由被告机关或义务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 服务便民与协作创新 - 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提供代理形式的法律援助参与其承办案件的纠纷调解,鼓励引导受援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4] - 受援人可选择向深圳市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机构应通过内部协作机制进行转交 [4] - 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其他城市或地区建立法律援助申请协作机制 [4] -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容缺受理 [4] 服务质量与人员管理 -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公开和择优原则向社会律师招募法律援助律师,编制并公布法律援助律师名册 [5] - 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移出名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也予以移出名册 [5] - 深圳可以设定经济困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设定法援补贴标准且可与案件质量挂钩,同时明确结合实际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