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收警示函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监管处罚事件概述 - 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项目主办人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5] - 处罚原因系国元证券在担任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时存在失职行为 [1][5] - 相关违规行为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5] 具体违规行为 - 国元证券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 [1][5] - 国元证券未充分核查标的公司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 [1][5] - 上述行为导致其制作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1][5] - 项目主办人杨少杰、刘民昊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1][5] 违反的法规条款 - 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财务顾问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保证所出具意见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1][2][5] - 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财务顾问应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并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规定 [1][2][5] - 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规定 [1][3][5] 处罚依据 - 处罚依据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可采取监管措施的规定 [1][2][5] - 同时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1][3][5] 对财务顾问业务的要求与后果 - 财务顾问需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 [2] - 财务顾问应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披露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2] - 根据规定,被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在改正期间或验收合格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