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搜狐财经·2025-12-08 10:08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核心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应用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1] 伪造与变造货币的界定 - 仿照真币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并冒充真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 [1] - 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其形态与价值的行为,应认定为“变造货币” [1] -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1] 犯罪对象与数额计算 -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相关刑法条款定罪处罚 [1] -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2] - 若未公布汇率中间价,则按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或通过该货币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套算 [2] -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同样依照相关刑法条款定罪处罚 [2] -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数额按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数额按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2] 其他定罪情形 -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 司法解释效力 -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