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监管机构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建立系统性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改革公募基金行业的激励机制,解决行业短期化、激励失衡以及“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等核心痛点 [1] 考核体系改革 - 绩效考核体系的核心转向“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取代以往侧重管理规模与销售收入的模式 [2] - 强制要求三年以上的长期业绩考核权重不低于80%,从制度上抑制短期投机冲动 [2] - 将“基金利润率”和“盈利投资者占比”等直接反映持有人真实盈亏的指标纳入核心定量考核,即使基金净值增长,若多数投资者未盈利,考核仍将受显著影响 [2]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80%,其中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权重单独要求不低于30% [2] - 销售端高管及核心销售人员的考核中,投资者盈亏情况权重占比不低于50% [2] - 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考核按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加权计算,管理不满一年的产品不纳入考核 [3] - 高管层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得低于50% [3] 薪酬与激励约束机制 - 建立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制度,若相关人员因未勤勉尽责导致风险或违规,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绩效薪酬,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4]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设定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机制,例如,若过去三年产品业绩跑输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其绩效薪酬应较上年下降不少于30%;反之,若业绩显著超越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薪酬可合理提高 [4] - 加强薪酬极值管控和级差管理,加大向一线、基层员工倾斜力度,高管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增幅 [4] - 绩效薪酬必须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递延支付速度不能快于每年平均支付,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的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4] - 实行“绩效薪酬持基”要求,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须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用于购买公司管理的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低于60% [5] - 基金经理需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一年(特殊情况下可豁免),实现与持有人利益深度绑定 [5] 行业影响与过渡安排 - 新规针对管理着超36万亿元资产的核心财富管理领域,为公募基金行业的薪酬与考核改革提供了具象化操作蓝图 [1] - 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例如不符合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的,2025年度考核时至少50%产品需达标,2026年度则要求全部达标 [5] - 目前部分公司正针对《指引》内容开展内部研讨,相关意见反馈工作正在推进中 [5]
基金业迎薪酬考核新规!告别旱涝保收,转向“收益为王”
第一财经·2025-12-06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