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退出困局”!多方呼吁规范股权回购条款!
中国基金报·2025-12-02 15:4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发出重要提示,呼吁行业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科学合理设置股权回购条款,并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潜在纠纷 [1] - 股权回购条款应用率超90%,但其执行在当前宏观经济下面临挑战,引发初创企业资金压力与基金退出困局 [1][10] - 行业需回归“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股权投资本源,倡导以“友善协商、从长计议”原则处理已触发的回购条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3][6] 股权回购条款的现状与问题 - 国内一级市场投资活动中回购条款的应用率已经超过90% [10] - 回购条款执行困境导致初创科技型企业面临严峻资金与发展压力,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陷入退出困局 [1] - 投资人行使回购权面临三大核心困境:回购义务人偿付能力不足、目标公司回购需履行复杂定向减资前置程序、回购权法律性质认定存分歧 [10] 中基协的核心指引与行业建议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应提升价值发现和主动管理能力,设置科学合理的回购条款,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3] - 科学合理的回购条款应为投资方提供有序退出路径,同时保障创业团队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现金流安全 [3] - 对于已触发回购条件的情形,鼓励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乃至解除协议等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 [6] - 投资人在约定回购义务主体时尽量约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由标的公司承担则应增加担保措施 [8] - 公司方应合理设定业绩指标,避免要求过高,并对回购义务人责任设置上限 [8] 新《公司法》的影响与挑战 - 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中小股东回购救济机制,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10] - 新法在实操层面仍存挑战,如“经营异常”等回购触发条件的量化标准模糊,行权期限存在争议 [11] - “减资程序前置”的核心障碍依然存在,回购价格“合理性”的界定及减资程序的具体执行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 [11] 行业专家观点与成功案例 - 基石资本认为中基协的规范要求核心是回归股权投资本源,实现投融资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 [3] - 盈科资本产业投资事业部总裁冯志强表示此举将推动创投行业规范,减少纠纷,平衡双方利益 [4][7] - 律师分享成功案例:通过引入新投资人受让部分老股并延后回购触发期限,使公司继续平稳运营 [7] -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指出中基协的呼吁有助于扭转行业整体形象,重塑在创业群体中的正面形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