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 浙江万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被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3万元罚款 [1] - 违法行为类型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1] 违法事实详情 - 公司安排给生产4部共计3台叉车,其中一台型号为CPDS、产品编号为B11284Y03769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在2024年12月前作为夹包车使用,后更改为叉车 [2] - 生产4部叉车作业负责人多次提醒公司管理人员对该叉车进行报检,但因公司未保存该台叉车的资料,一直未予报检 [2] - 2025年7月23日上午6:24,持证叉车驾驶员徐某某驾驶上述未检叉车在厂区内车辆道路上空载行驶,事发时叉车驾驶速度为10km/h,超过公司规定的5km/h限速,属于超速行驶 [3] 公司事后响应与整改 - 事件发生后,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进行复盘 [3] - 2025年7月29日,公司制定《叉车操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厂区内速度≤5km/h,转弯、人车混行区、仓库出入口≤3km/h” [3]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交相关材料 [4] 处罚依据与考量 - 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4]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可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4] - 考虑到公司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存在人员职责不清、工作交接不力、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宣贯落实不到位等管理漏洞,决定在一般处罚幅度内取偏重处罚 [4] - 最终处罚决定为责令停止使用涉事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3万元 [5] 涉事人员处理 - 叉车司机徐某某在操作过程中未遵循限速要求,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 - 决定通报发证机关撤销徐某某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4] 公司背景与经营信息 - 浙江万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高档时尚休闲面料、家纺面料及纯棉纱线,集实业投资、金融投资、棉花收购、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为一体的综合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 - 公司属“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8] - 公司成立于2013年03月27日,注册资本为16326.540000万人民币,登记状态为存续 [9] 案发前的安全培训与措施 - 2025年3月21日,公司作为参会企业参加了兰溪经济开发区组织的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暨“开工第一课”中的特种设备培训 [5] - 2025年6月13日,公司参加了兰溪经济开发区组织开展的特种设备(叉车)安全培训 [5] - 2025年6月20日,公司邀请兰溪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现场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叉车使用管理安全培训 [5] - 案发前公司主要通过组织人员培训、收取保证金、安排人员不定期巡查叉车使用情况等措施督促叉车作业承包装卸部规范作业 [5]
在这类安全管理上人员职责不清、交接不力等,万舟控股集团被罚
齐鲁晚报·2025-12-02 03:13